为保障患者合理用药需求和用药安全,进一步规范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(以下简称“麻精药品”)的开具、取药及使用管理,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等四部门印发的《医疗机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规定》(国卫医政发〔2026〕21号),新规自2026年10月1日起施行。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。
一、哪些药品属于麻精药品?
麻精药品包括药用类麻醉药品、第一类精神药品和第二类精神药品,属于国家依法实行特殊管理的药品。
结合我院目前药品目录及实际供应情况,我院目前配备的第二类精神药品包括:地西泮片、地西泮注射液、艾司唑仑片、阿普唑仑片、氯硝西泮片、佐匹克隆片、盐酸曲马多片、曲马多注射液等。具体品种及供应情况以医院实际药品目录及库存情况为准。
该类药物具有临床治疗价值,同时具有成瘾、依赖等风险,必须凭执业医师处方规范使用。使用后可能出现嗜睡、头晕、乏力等不良反应;部分药物长期使用后突然停药可能出现撤药症状;擅自增加剂量或与酒精同服,可能增加严重不良反应风险。

二、就诊、取药实名核验要求:
1.患者本人就诊
开具麻精药品前,医师需核对患者身份证明。请患者就诊时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明,并配合身份核验。
2.他人代办
确需由他人代办的,请按照医院要求提供患者本人及代办人的有效身份证明,并配合医务人员进行身份核验。2026年10月1日新规施行后,首次按新规开具拟带离医疗机构使用的麻精药品,如患者尚未完成符合规定的《知情同意书》签署,应先按规定完成知情同意手续,再办理相关处方、取药。患者因疾病、行动不便等特殊情况无法本人办理或签字的,请提前咨询医院,并按照相关规定办理。
3.未成年人开药
为未成年人开具麻精药品处方,应当取得其监护人书面知情同意。
4.签署《知情同意书》
开具拟带离医疗机构使用的麻精药品,应按规定签署《知情同意书》,并由医疗机构妥善保存。
《知情同意书》主要告知不得套开、不得擅自调整用药剂量、按医嘱定期复诊、剩余药品及废贴和空安瓿按要求交回、不得转售等事项。
具体办理方式请按照医院工作人员指引执行。

三、处方限量与复诊规定
1.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限量
第二类精神药品一般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;对于慢性病或某些特殊情况的患者,处方用量可以适当延长,医师应当注明理由。麻醉药品、第一类精神药品根据药品类别、剂型及患者具体情况,按照相应处方限量规定执行。
出院带麻精药品的品种和数量,按照单次门诊处方量管理。
2.定期复诊或随访
使用麻精药品应按医嘱定期复诊或随访。其中,需长期使用麻醉药品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门(急)诊患者,应至少每3个月复诊一次,或者通过电话、视频等方式随诊一次。请按照医嘱及医院现行续方管理要求合理安排就诊时间,避免重复开药或囤积药品。
四、用药安全与法律责任告知
严格遵医嘱用药。不得自行增加、减少剂量或改变使用方法。部分麻精药品可能引起嗜睡、头晕等不良反应,少数情况下可能出现呼吸抑制等严重不良反应,如有明显不适请及时就医。
注意用药安全。用药前请主动告知医师疾病史、过敏史及正在使用的其他药物。使用可能导致嗜睡、头晕、注意力下降或反应减慢的药物期间,应避免驾驶机动车、操作机械设备或从事需要高度集中注意力的活动。饮酒及其他具体注意事项请遵医嘱和药品说明书。
妥善保管药品。麻精药品仅限患者本人使用,请防止丢失、被盗、儿童误服或被他人误用,不得转借、赠送或提供给他人使用。
按要求交回剩余药品。过期、不再使用或未使用的麻精药品以及空安瓿、废贴等,应按要求交回医院,不得自行处理或随意丢弃。带出医疗机构使用麻精注射剂的患者,再次就诊时应按规定交回空安瓿及注射单。未按要求提供相关回收材料的,将影响后续麻精药品处方开具。
严禁转售。麻精药品不得转让、出售或提供给他人使用。转售麻精药品涉嫌毒品犯罪,需承担严重法律后果。
不得通过网络诊疗开具。按照国家规定,医师不得在网络诊疗活动中开具麻精药品处方,需要开具相关药品的患者请按照医院规定线下就诊。
温馨提示
1.提前准备证件。本人就诊请携带有效身份证明;他人代办请按照医院要求准备患者及代办人的有效身份证明。
2.提前安排复诊。请根据实际用药情况及医嘱合理安排就诊、续方时间,避免因药物用完影响治疗。
3.未成年人请提前办理监护人书面知情同意。如未成年人需要开具麻精药品,请家属提前做好相应准备。
4.特殊患者请提前咨询。老年、卧床、瘫痪等因疾病或行动不便无法本人办理或签字的患者,请提前咨询医院,按照相关规定办理。
麻精药品规范管理既是国家法规要求,也是保障患者安全合理用药的重要措施。感谢广大患者及家属的理解、支持与配合!